在涉及房产所有权
纠纷方面,首先应当以双方
当事人协商来达成共识;若双方协商未能达成统一,则应交由当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处理。对于单位间发生的此类争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进行处理;而针对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所引发的争议,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有权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