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形之下,交付的
购房定金是无法退还的;然而,在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下,
购房者仍有可能收回其已支付的
定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交
付定金的一方如未依约履行相关的
债务,依据法理,他/她没有权利主张其定金之所有权;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未能依约履行债务,依照法规,他/她应双倍返还定金。倘若其中一方向对方表示,由于自身原因而决定放弃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卖方未能按约履行义务,那么,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一方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若因非可归咎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成功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买方。若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共识并签署该合同,那么,定金便会自动转化为购房款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