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购房后退还
订金事宜,若因政府政策变动或自然环境因素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约的,或者在协商过程中未能就协议及其附加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以致无法顺利签署相关文件的,则属于不可
归责于双方任一方的情况,可考虑退还其所缴付之
定金费用。反之,若由于销售方违反约定而导致交易失败,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作为补偿。然而,如果是由购房者自身原因造成的
违约行为,则其无权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定金,并应按照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