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法院所进行之房屋拍卖程序持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陈述。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人
民法院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查工作。此外,如案件外人员对司法拍卖产生异议,
司法机关则应即刻撤销其拍卖委托申请。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