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卖方若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买方签订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合约。
然而,在实践中亦存在特殊情形,
购房者在决定提
起诉讼以确定
合同效力前,开发商已经成功获取了预售许可证,此时,该份合同将被判定为有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