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负责审判的
公诉案件,应在
案件受理之后的两个月之内进行判决发表,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但是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到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情况之一者,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限至三个月。如果面临特殊情况,还需继续延长的,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实施。
另外,若人民法院对案件的
管辖权发生了变更,那么自变更之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开始,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同样地,对于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当补充侦查工作完成且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亦会依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