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各类案件,应当自
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但若遇到特定情况,即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的,必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至六个月;如仍需延长,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能继续延期。通常情况下,自立案之日起的第七日起,相关文书便会送达给被告方,而在普通程序中,被告方享有三十天的答辩期。因此,即使不考虑任何特殊情况,最早也须在立案之后的一个月内安排开庭事宜。
《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从立案到结案正常六个月审结,从立案之日起一般七日向被告送到相关文书,并且一般程序的话被告有三十天的答辩期。所以最早也会在立案后一个月开庭,因现在法院案件较多如一个月左右案件
开庭时间已排满就要向后顺延,但最晚审限结束前到六个月内开。所以从立案起一个月后六个月前开庭都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