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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传票多久开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各类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但若遇到特定情况,即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至六个月;如仍需延长,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能继续延期。通常情况下,自立案之日起的第七日起,相关文书便会送达给被告方,而在普通程序中,被告方享有三十天的答辩期。因此,即使不考虑任何特殊情况,最早也须在立案之后的一个月内安排开庭事宜。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从立案到结案正常六个月审结,从立案之日起一般七日向被告送到相关文书,并且一般程序的话被告有三十天的答辩期。所以最早也会在立案后一个月开庭,因现在法院案件较多如一个月左右案件开庭时间已排满就要向后顺延,但最晚审限结束前到六个月内开。所以从立案起一个月后六个月前开庭都是正常的。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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