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房屋验收之后,若发现存在质量瑕疵,
购房者有权首先与开发公司进行深入的沟通协商,并要求其务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必要的整改工作;倘若
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无法通过修复手段加以解决或者经过修复后仍然无法满足先前所签订的质量协议中规定的标准,那么此时购房者便拥有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向开发公司索取相关损失补偿的法定权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