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所交付的
定金数额应当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需注意的是,定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买卖双方之间
债务义务的顺利履行,即为了杜绝潜在风险,预先由立约双方中的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约
担保。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