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既定日期交付房屋,通过向其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后仍未如期履行义务,并且给出了相应的延期理由,那么在这一情况下,购买方可能无需行使解除
购房协议的权利。尽管并非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是根据双方合约规定的任何豁免理由而造成的延误,然而,若这是在购买方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譬如说开发商因资金问题而导致工程暂时停止,目前已经恢复施工等等,那么购买方可以考虑继续等待,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作为补偿。然而,如果经过催促之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依然未能履行承诺,且未提供充分的解释或一味地推卸责任、逃避问题,那么购买方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其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