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购房者已经交付了
定金(亦称为定金额度)或者预购定金(认购金),但是尚未签署正式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景之中,若购房者已经向卖方向付款项,且未指明该项费用的具体性质,同时也并无相关条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有权直接向卖方或其
代表人士请求归还所付的所有相关款项。
2.若房屋建设完毕之后,购房者已然完成了入住流程,而卖方存在
违约行为,因买方与卖方之间存在着正式的
购房合同,因此,可依据该份购房合同中所规定的
赔偿方式进行
退房处理。通常情况下,
违约金的设定标准应与一方违约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守约方同样有权要求法院适度提高违约金的额度,然而,退房时所承担的
违约金比例不应超过总房价的30%。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