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延长期限上限的问题上尚未设立明确规则和标准。首先来说,若能够成功排除了因为未能预见到或无
法规避的实质性客观情形所导致的延迟现象,那么依据共识达成的交房日期在
逾期之后,就应当立即开始计算与之相应的
违约金数额。接下来要探讨的是,如果逾期的实际间隔时间超出了整整三个月,那么
购房者便拥有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
解除合同的合法权益。然而,倘若各方
当事人在事前并没有就此问题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适当的催告通知之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最后,如果在收到此类催告通知之后,某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主张解除合同,那么该当事人便享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
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法定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