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诉状乃解决房产纷争过程中的一份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包含诸多重要事项,如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基本身份资讯及居所在处、原告主张的
诉讼请求及其理据,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房产而引发的争议之实际情况以及相配套的
证据材料等。所有以上事项之精确表述,对于保障各方
当事人权益并确保相关案件依实体法原则进行公平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三条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
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