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时效期一般设定为三年,该期限从被侵害人已知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如若
纠纷涉及其
不动产权利或是关于登记追回财产等方面事宜,则此类情形将不受
诉讼时效的制约。当被侵害
人的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时,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因此,在处理房产纠纷过程中,被侵害人应当尽早采取行动,通过
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