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所留下的房产,其兄弟拥有法律上的
遗产继承资格。然而,这种
继承资格仅限于在出现无
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主动
放弃继承权等特定情况下方能实现。原因在于,兄弟姐妹在此类继承中被归为
第二顺位继承人之列。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及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胞兄弟姐妹,还包含了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
收养或具有
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多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