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
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出现延迟履行的情况,并不能直接判定为
合同违约。所谓合同违约,乃是指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一方
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等
违约责任。”而第五百七十八条则进一步指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无法履行
合同义务的倾向,那么相对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向该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