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经纪人的诈骗行为:当房产经纪人在执行其中介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欺骗委托人的行为时,可立即向当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该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对涉嫌
欺诈的房产经纪人员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并对其所属的
房地产中介机构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
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
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
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
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
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
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
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