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房屋过程中,倘若卖方因故违约,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自然可行,无需支付额外的
违约金作为补偿。一般而言,对于
购房合同卖方的
违约金标准,应定为
赔偿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当有
当事人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度降低时,法院会依据实际损失为基准,结合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遵循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据此做出裁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