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不动产纠纷案件的
诉讼时效乃从权利人首次察觉或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的那日开始计算。向国家法院寻求对民事权利进行合法定权益保护的
诉讼有效期为三年,但若权利受损之事实在过往20年内未曾引起关注,国家法庭将不再对此类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此外,针对不动产
物权以及登记返还财产事宜,其诉讼时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