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的责任归属,通常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赔偿。买受人(即
购房者)应先与开发商进行坦诚协商,旨在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必要的整改;倘若装修方面所出现的质量瑕疵无法得到修复或者尽管经过修复仍然无法达到既定的质量水准,那么,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并且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以弥补自身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