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房所产生的纷争具体说来当属何种类型的纷争?——毫无疑问,这些
纠纷主要源于租户未能完全遵守与房东之间的协议,或者是因为他们故意
拖欠租金而引起的纠纷。租户可能因违反协议中的条款,或是长时间未向房东支付租金,甚至凭借恶意态度进行拒绝付款等行为,从而引发这类矛盾和冲突。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的
出租房屋租赁过程中可谓司空见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九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
人身损害或者
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
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
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
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