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和
购房者双方在有关
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上已有明文约定,则大多遵循此约定进行计算。然而,倘若约定之违约金过于高于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
经济损失时,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庭对其予以适当调整。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所颁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法庭可以援引以超过违约所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30%的比例作为上限来判决。以具体示例说明,假设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高达5万人民币,而实际由于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仅为3万元,那么,法庭最终可能会认可3.9万元的违约金金额。在此同时,如果当事人以据悉的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由而寻求索赔,其主张的违约金金额理应以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准。
《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对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共同对象,给予货币的那一方
履行合同的后接受货币的一方的所在地就被定位合同履行地,应在该地进行
起诉;交付不动产的,则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
合同义务的一方的所在地就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