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的阶段中,所有因借款而产生的利息都应该按照普通
债务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就是说这将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责任。然而,如果婚姻关系不复存在了,那么关于
房屋贷款的利息则需由拥有该
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独自承担,而不会再被视为另一方的共同责任。因此,我们在评估
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以夫妻之间的最后一次法律声明或
离婚文件作为截止日期。除此之外,当夫妻双方在同一时间签署或即使只有其中一方在事后认可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也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