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纠纷
诉讼中,自
案件受理之日起至开庭之时,须等待最少三十日的时间。若审理程序采取简易方式进行,则受理至开庭期间的总时长通常不得少于三十日,同样也不能超过三个月;然而,若是适用常规程序进行审理,受理至开庭期间的总时长则妥为安排在至少三十日,但亦不可多于六个月。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而若确实需要进一步延长,则应当上报上级人
民法院审批。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