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中,
一房二卖行为无疑需要支付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一房二卖”,即是指卖家在相同时间内,通过两份
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同一标的物出售给两位数量不等的买家。亦被称为房地产领域中的“二重买卖”现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