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中出现的“双重出售”行为的处理手段如下:
首先,
购房者有权力请求终止交易协议,请求卖方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要求卖方
赔偿已经产生的实际
经济损失并且承担最多相当于已支付购房款倍数的
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卖方是普通公民或者
法人组织,那幺购房者有权就其
违约行为向违约方提起
法律诉讼,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只主张收回购房费用及其相关利息,并要求对方对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若上述诉求未能得到实现,购房者仍可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