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购房合同欺诈行为时,被
欺诈者有权要求
赔偿,
赔偿金额不得超逾其支付的
购房款项。通常情况下,出售方在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导致该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购买方则有权请求取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同时提出损失赔偿请求,并且还可向出售方要求支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
担保贷款作为付款方式,其中一方
当事人请求判令该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解除的,如有
保证权利人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
起诉讼,应将此类
诉讼与
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若保证权利人未曾
提出诉讼请求,仅需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部分。如果保证权利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提起诉讼,也可以将此诉讼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
解除合同的,如果
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
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