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完成之后,若卖方再次出售该房屋至第三方时,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定的预期目的未能顺利达成,那么未能获得所购
房屋所有权的买方有权宣告撤销这份合同,并且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房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此外,买方还有权利索取关于损失方面的
赔偿,并且向售卖方提出不超过已支付
购房款一倍的索赔要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