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署成立之后,如若售房方再度出让同一套房产予第三方,以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期待达到的目标无法实现,买方便有权解约前述契约,要求归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利息,同时提出
赔偿损失之诉求,与此同时,还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售房方索取支付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