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我们欣喜得知,地役权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遵守合约规定,进而设立起他人的不动产,借此提高自身房产的经济效益及商品价值的财产性用益
物权。
关于
相邻权,它主要涉及相邻房产的业主或使用者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所拥有的特殊权利与利益。
具体而言,在彼此毗邻的不动产的每位业主或使用者之间,任何一方向正当行使其所有权或
使用权时,皆有权向其他相邻方提出适当的协助申请或是接受一些必要的限制,这正是相邻权的体现。
尽管如此,二者之间仍存在诸多显著差异,以下便是详细的说明:
首先,两类权益的设立方式不尽相同。
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的,而地役权则往往是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约定进而得以设立的;
其次,当这些权益遭受损害时,赋予
求偿权的途径也有所差别。
当相邻关系遭遇
侵权行为时,我们无法仅依据相邻关系便提起
损害赔偿诉讼,而是应当针对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阻碍提起相应
诉讼。
至于地役权受损的情况下,受害者可直接转向法院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
申诉诉讼。
再者,相邻关系通常只限于在互相毗邻的房地产上产生,相比之下,地役权的达成并不需要严格遵循互相毗邻的原则,甚至可以说是相隔甚远的土地都能够透过协议实现更有效率的经济利用和商业运营。
最后,相邻关系的产生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无偿的,但地役权的设定通常是有偿的。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