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
绑架罪并非属于
非法拘禁的特别法范畴之内。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进行的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乃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罪行,其各自
构成要件以及法定
处罚措施皆存在差异。非法拘禁罪更加着重于对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权益这一行为方式的描述;然而,绑架罪则特指为了获取财物或者用以实现其他目的而实施的侵犯他人自由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
被绑架者处于人质的位置并受到限制。尽管两类
犯罪皆包含了非法拘禁的情节在内,但是在
法定刑方面,绑架罪显然要比非法拘禁罪来得更为严厉。而且在绑架罪的相关司法实践中,可能还存在杀害被
绑架人甚至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等性质更恶劣的
犯罪情节,但是这些情节在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条文中却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基于以上原因,可以将绑架罪视为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的特别规定,而非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