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受取保候审者须严格遵循一系列特定的要求与规范,其中包含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城市及县城辖区范围;如若住处、就职单位以及通信方式任何一项出现变更,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予以报告;接受
传唤的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时间安排准时到达,务必不能干扰
证人提供言辞
证据,严禁对证据进行销毁、篡改乃至
串供等不法行为。倘若受取保候审者违反上述任一条款,都有可能通过电话或者其它通讯方式进行核查,进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应对。综上所述,在取保候审期间,可能会接收到来自各种渠道的电话联络,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受取保候审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