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地役权被明确归类为一种用益
物权,这意味着它与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具有诸多相似之处。
地役权,顾名思义,是指个人基于自身不动产的利益需要或者为提升该不动产使用效率的考虑,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在他人不动产地界内行使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首先,从本质上看,地役权属于依法依约设立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用益物权;
其次,由于地役权必须依托于他人不动产地役行使,因此这种权利并非独属权利人不动产本身;
再者,地役权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优化、增益需役地的利用效果和便利条件,故此,地役权应无疑归属用益物权之列。
《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