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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一下,老人去世了,老大四口人,老二两口人,老大要求他要四口人的地
土地如果是家庭承包地,一般是以户为单位。老人去世后,家庭承包地通常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若老大、老二已分户,要看老人土地在哪个户名下。若土地权益继承有纠纷,建议兄弟俩先协商,按公平合理原则,比如按家庭人口比例适当分配。若协商不成,可找村里有威望的人调解确定土地使用权益。
原则上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调解解除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人民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未成年继子女在其生父母之间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为成年继子女,未成年子女仍随生父与“新继母”或随生母与“新继父”共同生活,但不能自动解除。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故该批复无法适用于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对此,继子女的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亦无权要求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继子女未成年的,会形成新的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从子女角度而言,一方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其权利义务关系。(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是否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抚养的,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直接抚养继子女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如果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最高人民于1988年1月22日曾作出《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在特定情况下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这样可以确保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该批复没有明确指出仅适用于继子女已成年的情形,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继父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又因继子女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不能人为解除,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是单纯的姻亲关系仍然存在,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建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客观存在,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已经形成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变,该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姻亲关系不变,继父母与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自行终止。又分三种情况,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经调解或判决解除,或者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下面我们分别予以说明,在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后,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均可以解除。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从继子女角度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但根据继子女可作为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情形看,会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而不同,未成年继子女在解除与继父母关系上有其特殊性,并主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必须以诉讼方式。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在构成要件上强调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能定罪,至于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我不明白你需要从哪个角度进行解释,所以建议你参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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