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财产之损害责任应由出租方负有最终责任。
若租户对租赁财产之不当使用或疏忽所引发的所需维修之损失,则该等责任理应由租户负担;
反之,若出租方已就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工程,并因此产生了额外费用,其有权向租户
追讨相应款项。
《中华人民和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