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之房屋欲行
转租事宜,首要原则需征得出租方的明确许可;
若是未经其同意便
擅自转租房舍,则出租方有权
解除合同。
然而,若有
证据表明出租方知晓转租事宜,且在满六个月内并无任何表示异议,将会被认定为默示许可转租。
当出租方明确同意之后,居者方可进行合法的转租过程。
在转租之时,应与第三方
当事人针对租赁之标的、数量、用途、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以及租赁物的维护等关键要素进行充分商谈,达成共识后签署正式
租赁协议。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