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纷争之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寻求房地产管理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部门的调解帮助;同时,也可以请求
仲裁机构进行公平公正的裁断。此外,若对上述方式仍感不满,当事人亦有权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申请,或者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以求根本解决争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二章对于该法则的定义做了明确阐述,即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透过运用说服、疏导等策略与技巧,引导当事人在尊重彼此平等合作的前提下,自愿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协议,从而达成解决民间争端之目的的一种活动形式。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案件的起诉均应提交至人
民法院,并且需按照被告方人数呈报相应数量的
起诉书副本;当书写起诉书存在困难时,则可选择口头起诉,经人民法院记录笔录后,将起诉事由告知被告方。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