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所
购房产出现严重施工停滞甚至烂尾状况时,业主并无权利擅自决定终止
偿还贷款。若未经合法合规手续擅自终止贷款偿还,将导致严重的信用
违约行为。这是因为,业主在决定是否停贷前,必须先向所属贷款方进行法定申报或提起公平公正且具有约束力的
司法诉讼以寻求
合同解除之恩准。故此,我在此为您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针对相关话题作出的明确规定: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如果
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那么应当依据其与贷款方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者遵循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支付
逾期利息”。此外,现行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相同的解释:即当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是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由于此时
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潜在的
抵押品)的主导功能已无法得到实现,所以购房者如果希望解除与贷款方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那么他的诉求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和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
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