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假宣传”,即是经营主体在为
消费者提供各类商品、服务时,实施了利用
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制造歧义来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商业行为。此类故意进行“假宣传”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除了需要承担其相对应的
民事赔偿之外,还要依法接受相应行政机构对其作出的惩罚性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
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