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
房屋质量问题可予以分类划分为三大
类别:
(一)房屋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乃是指房屋中原主要构建物之间相互连接、发挥作用的承载平面或立体组装构成实体,它们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所设定的强度、耐久度以及稳定性要求,以便能够承受并传递建筑物自身的各类荷载,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基础、承重墙体等关键部位。若在该类部位出现诸如结构性开裂、倾斜、崩塌等严重问题,则应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重大缺陷。
(二)对用户正常居住使用产生显著不良影响的质量问题。此类问题是指由于房屋质量不佳、存在严重瑕疵,进而对购买者充分享有房屋的各项正常使用功能及用途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例如无法实现正常的生活用水供电服务,隔音效果未能达到标准等等。
(三)其他一般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渗漏、地面裂缝、墙壁表面脱落等常见问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运用,或许房子交付运用后,房子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恳求
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第十三条: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