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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一房二卖如何冻结

关于“一房多卖”的情况下进行的保全申请,其中最为关键和有效的措施便是对涉案房屋实施司法查封。此种行为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财产保全措施,其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财产保全(亦被称为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各方当事人(包括被告在内)在作出判决之前有可能发生的财产转移、藏匿及变卖等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对相应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以便确保在未来判决宣告上达成之后能够得到更为顺畅地执行。财产保全的具体实现方法一般包括查封、扣押以及冻结三个方面;
其次,财产保全措施通常由相关当事人(即原告方)主动向法院提起并申请,再由法官对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细致审查,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对于这些当事人(原告们)并未提出过任何申请,但是他们所争论的财产可能存在被毁损、毁灭或者其他潜在危险的话,那么法院有权依据自己的职权来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新修订: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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