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屋主购置的房产项目在竣工阶段出现了重大问题,即陷入停滞甚至烂尾状态,那么这位屋主并没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偿还
住房抵押贷款(也可称为房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经银行等相关机构批准擅自中止还款行为,将会构成
债务违约,这对自身信用记录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若想要暂停偿
还房贷,必须首先征得银行的同意,或者选择通过提
起诉讼以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的确切日期,应按双方书面约定或者参照国家制定的相关
法规支付
逾期利息。”同时,依据《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具体规定:“当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判定为无效或者被裁定撤销以及被解除时,将导致这套房屋作为
抵押物的目的难以实现。在此前提下,如果
购房者要求解除由这栋房屋
担保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法庭有充分权利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
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