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具体的情形,货品与预期不符是否涉及
欺诈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究。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并不足以构成
欺诈,而是表现为契约关系方面的争议,有权利的一方可以采取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并寻求对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所谓“货不对板”,最初源于房地产开发商供应的精装修材料、材料品质以及品牌等与承诺存在差异,而这也是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欺诈手段。后来这一概念广泛地适用于所收到的货物或者商品与之前承诺的外观、型号、材料、品质或者品牌等存在差异的情况,同时亦包括看到的实际人物与照片或者网页等描述之间出现的不符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