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开发商的
违约行为,依照我们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理应得到相应的
赔偿。在涉及到具体的
违约金数额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时,我们的合同是有明确规定的,既可以自由拟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以何种方式计算损失赔偿额。如果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详细规定,那么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就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了。具体来说,当出现
逾期付款情况时,我们可以参考未支付的
购房总额,然后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而对于
延期交房现象,我们则需结合房屋延期交付期间内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或是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一区域同期同类房屋租金价格的评估,以此作为参照进行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