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者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实现房产的准时交付,无疑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中所含有的
违约条款。参照于年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双方法律条约第601条与第577条,房地产开发者需要无条件地遵守关于交付房屋的相关约定。如果房开商已经明确约定了交付期限,则他们有权选择在这个约定期间的任意时刻进行房产的实际交付。然而,若房地产公司缺乏诚信,未履行的
合同义务或履行不足以达到双方的约定标准,那么他们必须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相应损失等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