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则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主张相应的
违约责任。进入法定催告程序后,若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仍无法交付房屋并未提供任何正当理由予以解释和说明的,那么购房者即可依法行使
解除合同之权利,同时将所有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全部由开发商来承担负责。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法定催告期结束之前能够成功交付房屋给购房者的话,尽管此时购房者仍然无法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利,但他们亦可要求开发商
赔偿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其中应包括
逾期期间所对应的
经济补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