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设定
居住权与
抵押权之时,往往会引发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既有抵押权存在的情况下,若仍进一步推行对房屋的居住权设置,那么居住权作为一項用益
物权,而抵押权则属于保障物权的一种。尽管如此,实际上用益物权及
担保物权二者并不互相排斥,而是可共同存在于同一财产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