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我们首要的
处理方式是寻找开发商,这是由于房地产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契约关系。开发商或称为商业
商品房的制造商及销售商,必须对所售出的住宅商品房的品质承担最终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开发商须向业主支付
赔偿金,同时,他们仍有权利依据商品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按照契约中的条款向上游的责任单位追偿损失。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或者整体上不能满足业主要求,那么身处
纠纷的双方皆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以期获得相关机构的协助进行鉴定,或者直接向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居民们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争议房屋进
行权威性的调查和评估,而对房屋进行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将被视为
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
最后,如果通过以上所有途径均无法解决纠纷,
购房者有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可以根据
法规及其实际情况,向有关人
民法院提起
仲裁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