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屋出现质量相关的问题,购买方应按照签署的
购房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对房屋所呈现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比照,并据此向开发商提出修复以及
赔偿损失的要求;
2.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要求以至于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后经过检测,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仍未达标,那么购买方有权选择
退房处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