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房产质量问题,您可先行与开发企业取得联系。因为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直接的契约关联。开发商不仅是
商品房的制造商同时也是销售商,对于商品房的质量负有终极的
保证责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开发商需对
购房者进行
赔偿,在此之后,还需依据品质问题依照书面合约约定
追究责任方的
赔偿责任。
当开发商无法妥善处理您的问题或者您对开发商的
处理方式不甚满意时,您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
申诉申请或向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为证明房产损毁程度,住户可直接选定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机构对物业进行详细检测,此项鉴定报告可作为民间赔偿协商的重要
证据。
若以上途径均无果而终,您也可以考虑提请
仲裁或是经过依法申请后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您都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个人实际情况对开发商提起正式
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